问:车辆发生交通后,要想理赔,一定要做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吗?
答:交通事故比较严重,难以衡量车辆损失的,应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若损失较小可在保险公司人员查勘后到修理点维修后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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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的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一、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交警队)受理交通事故后,案件处理中,需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车子事故维修,应及时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可以由交警队进行第三方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进行第三方委托。
2. 对车物进行勘查估损时,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会派出拥有评估资质和执业证的评估人员去现场勘查。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评估结论车子事故维修,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单位印章。
3.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具的《评估报告》交由委托方作为理赔依据。
4. 当事人如对评估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向交警支队或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或法院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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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鉴定的准则
应遵循修复为主车子事故维修,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交通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区域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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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价格评估鉴定费及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价格评估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价格评估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评估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评估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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