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身份属性,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因此,其转让受到了许多限制,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下面由小编来讲解一下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转让问题以及农村宅基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村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车子私人抵押贷款,房屋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受让主体来进行确定,如把宅基地转移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没有划分宅基地的村民,并通过本村经济组织同意,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认为有效;另外,由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以,村民在转让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附属的农村房屋时,应征得本村经济组织的同意,如向非本村村民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农村宅基地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抵押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也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宅基地等财产不得抵押,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借款,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就会导致农民居无住所,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还很有可能造成抵押权人多占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下面小编来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薛某在外常年承建工程项目,在2008年车子私人抵押贷款,因流转资金不足向外村村民孙某借款60万元,期限一年,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如借款到期薛某不能还款,其自愿将自家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归孙某所有;”
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到期后,薛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予归还车子私人抵押贷款,孙某多次向薛某索要未果,于是,孙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双方协议,用薛某在农村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偿还借款;
被告人薛某辩称:“与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实为抵押借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所以,我与薛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且孙某也不是宅基地所在村庄村民,不属于该去村集体的组织成员,因此没有权利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薛某向孙某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如合同到期薛某不能偿还债务,其自愿将自家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归孙某所有;”这表明双方签订的是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的标的为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该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薛某只拥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行抵押,所以该抵押和借款合同实属无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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