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仍需要声明的是,所谓“标准”只是经验的积累总结,是对法律的个人理解和适用技巧,具体应结合案件来考虑,不能生搬硬套。
一、参考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队)
【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参考数据】
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考数据】
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元;
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
【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参考数据】
2017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二、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包含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整容费等)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余伟安律师针对此项费用标准要解释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有按30元/天计算的,但在我们代理过的案件中都是按最高标准争取也取得成功,有按50元/天判决的也有按80元/天判决的,也有按100元/天判决的。再次强调,按100元/天计算是有参考的法律文件依据的。伙食补助费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受害人享受更好更高的伙食标准,所以伙食补助费要与时俱进,尽量按照高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也可按照30元-100元/天标准计算主张)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或者按照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参考2017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元÷365日×误工时间
备注:余伟安律师提醒大家,侵权责任法把“误工费”界定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更准确,所以如果是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金再就业后因误工减少收入,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我们有大量的成功案例。西安余伟安律师提醒:误工费计算基数弹性很大,最终法院判决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情况或者参考相应的统计数据进行判决;误工时间可以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 确定。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100元--200元不等)×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护理费问题比较复杂,余伟安律师提醒:护理费,陪护费,存在概念的不同,又很难区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把亲情陪护和生活护理严格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住院护理费和出院后护理费两种不同计算标准,又存在不鉴定护理支付的护理费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而支付的护理费。该笔费用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疑问可以当面咨询余伟安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酌情按100-2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城镇居民标准:
一级伤残为元× 20年×100%= 元;
二级伤残为元× 20年× 90% =元;
三级伤残为元× 20年× 80% =元;
四级伤残为元× 20年× 70% =元;
五级伤残为元× 20年× 60% =元;
六级伤残为元× 20年× 50% =元;
七级伤残为元× 20年× 40% =元;
八级伤残为元× 20年× 30% =元;
九级伤残为元× 20年× 20% =元;
十级伤残为元× 20年× 10% =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元× 20年×100%= 元;
二级伤残为元× 20年× 90% =元;
三级伤残为元× 20年× 80% =元;
四级伤残为元× 20年× 70% =元;
五级伤残为元× 20年× 60% =元;
六级伤残为元× 20年× 50% =元;
七级伤残为元× 20年× 40% =元;
八级伤残为元× 20年× 30% =元;
九级伤残为元× 20年× 20% =元;
十级伤残为元× 20年× 10% =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农村和城镇居民一个标准)
丧葬费金额=2017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2=5619.42)×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余伟安律师认为,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原则上都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对于司法实践中某些基层法院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也表示理解)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 20年= 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 20年= 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5年=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5年=元
【余伟安律师提醒】农村和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都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请大家同样注意车辆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如果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车辆伤亡事故赔偿标准,有耄耋老人有小孩和成年人,那么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就打破了受害人年龄对于赔偿金额的不利影响。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余伟安律师参与的很多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同。一般性的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元之间不等。近一两年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都超过2万元,个别超过5万元甚至有达到10万元以上赔偿的。
三、伤残赔偿指数
(一)单一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二)多等级伤残—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公式为C=Ct×C1×(Ih+∑Ia,i)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四级7%
五级6% 六级5%七级4% 八级3% 九级2%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车辆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举例: 受害人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 和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
50% + 2% + 1% = 53% 。
四、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2011年修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0〕2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5月1日施行)
9、《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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