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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机动车买卖并交付,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30 转载网络1130
核心提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

基本案情

甲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遇乙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中涉案小型轿车是乙从丙处购买,尚未变更登记,但已经交付使用。该车以丙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甲被送至某医院救治,出院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甲诉至法院,请求乙、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责任承担什么责任_行人闯红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裁判结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遇乙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甲受伤、两车损坏,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保险公司对乙驾驶车辆承保有交强险,故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对甲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乙承担。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本条规则的条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了机动车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权属的关系,已经交付了机动车和转让价金。

2.机动车交付后,未办理转让登记。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4.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是否需要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乙已经从丙处购买了涉案车辆,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丙已经将该车交付给了乙,完成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是因为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致使登记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受让人乙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登记所有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还需要提及的是,本条规则不仅适用于一次买卖,还适用数次买卖。其中两者区别仅限于买卖的次数,不具有实质上的差别。因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经多次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有权请求最后的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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