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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到底应不应该得到支持?

   2023-09-30 转载网络1750
核心提示:(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予赔偿,在事故车辆亦非结构性损坏,并已经第三方通过保险公司维修完毕,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将加大赔偿人的义务,不符合“填补平衡”的赔偿原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从答复中可知,最高法对车辆贬值损失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且对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判决也是倾向于不支持,较为典型的(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的理由如下:“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除了惩罚性赔偿之外交通事故车辆维修,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权益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侵权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旨在保障车辆能够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填补车辆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而车辆的贬值是随着车辆使用而必然发生的,且一般也仅在再次销售中才会体现,并非对车主现实利益的损害,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众所周知,车辆作为日常的交通工具,其贬值会因实际使用和时间的推移而必然发生。如果侵权责任法为达到“完美”救济而苛加某些行为的成本,这将势必造成民众对自身行为的过当约束。此外,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应当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目前我国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要提高的情况下,赔偿贬值损失明显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进而可能会不当抑制人们日常出行的需求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这也与侵权责任法制定的初衷不相符合。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其他判决书中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理由和上述案件的理由相差无几。

四、车辆贬值损失的例外情形

虽然司法主流观点对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持否定态度,但是个案判决中,亦存在支持的特殊情形。如(2018)新民再85号判决书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未将机动车“贬值损失"作为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贬值损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机动车“贬值损失"问题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购买后仅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巫云对涉案车辆被损坏并无任何过错,而徐新强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的维修费费用数额达到元,涉案车辆经过维修但仍然存在“后备厢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上述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驾驶性能均会降低,其价值也会明显减少,故本院对巫云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京民申6719号裁定书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乃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乃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2014)郑民终字第2135号判决书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侵权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一般应予赔偿,但也要综合考虑主张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车辆受损情况,对事故中无责任一方购置不久的新车在修复后仍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且其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主张赔偿应予以支持。

从上述判例中可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五、总结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予赔偿,在事故车辆亦非结构性损坏,并已经第三方通过保险公司维修完毕,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将加大赔偿人的义务,不符合“填补平衡”的赔偿原则,故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然,对于那些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车辆关键部位需要大修,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辆的数量将不断增长,伴之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不久的将来甚至可能成为一种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具有普遍性的诉请。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满足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为车辆贬值损失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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