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案件介绍:
小德拿到车,开着长江炮开心地回到家。刚好被同事兼邻居小王看到了,他最近刚过了科目二,一时技痒,说:“哥,这块车少,你让我练练手呗。”小德不好回绝,把车借给了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自己坐在了副驾。
没想到他刚开出大路不远,就躲避不及,就把人行道上的一个行人撞倒了。伤者抓着他俩不放,要他们负责。
小德心想,人不是我撞的,与我无关。真的是这样吗?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来赔偿呢?
分析:案例中,小德明知小王没有驾驶资格,还把车借给了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由他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小德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注意事项
首先,在确定赔偿主体时,需要先确定是否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承担责任,应以侵权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确定责任属于哪一方,如果属于对方车辆的责任,那么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赔偿顺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言之,在确定己方机动车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应先由该车辆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责由侵权人进行赔偿,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属于侵权人则要考查其是否存在过错。
最后,对于过错的理解。在租赁、借用等基于合同原因,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虽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风险,无法控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该过错主要体现在车辆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选择车辆使用人时的注意义务,例如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再如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等等,存在上述情形的,应认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先后顺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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