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车辆抵押登记怎么办理,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车辆抵押登记怎么办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四、办理材料
⑴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⑵机动车登记证书;
⑶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⑷如代理人代办的车辆抵押登记怎么办理,还需出示委托书(纸质委托和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