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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2023-10-03 转载网络2740
核心提示:案例10: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近年来汽车和自行车相撞的事故怎样理赔,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惩处交通违法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10: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6日17时30分,在338国道海天线某音乐广场门口处,原告穆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院至沧州某医院进行手术及其后期治疗。南皮县交警大队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南皮县交警大队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因无法证实现场情况而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原告穆某及被告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类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穆某所驾车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被告王某所驾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法院经审查证据,结合庭审意见,认定原告穆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9元。

裁判结果

南皮法院认为,原告穆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驾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被告所驾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后汽车和自行车相撞的事故怎样理赔,南皮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因无法证实现场情况而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方提交的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撤销)、录音光盘无法证实具体事故形成原因,本院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遵循公平原则,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被告所驾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汽车和自行车相撞的事故怎样理赔,故而其责任比例应当上浮10%为宜,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元。

典型意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会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该种情况下事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这也是本案的审查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在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穆某因与被告王某相撞而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在此情况下,南皮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审慎审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分别对本案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因被告王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南皮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对原告穆某的损失按照60%比例予以赔偿。

近年来,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出具事故证明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实践中,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大概过程,可能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导致不能准确划分责任,发生此类案件,涉及责任划分,当事人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法院起诉,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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