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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主要理由是,老蒋把车辆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老张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老蒋存在过错,也是侵权人之一,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摩托车车主的7万多元自己的车朋友开着出了事故车主承担多少责任,属于垫付的性质,保险公司有权向老蒋和老张进行追偿。
而且,在摩托车车主起诉老蒋和老张二人的案件中,法院已经确认老蒋借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是2:8,因此,老蒋和老张也应该按照相同的比例,向保险公司偿还这笔钱。
本案中,老蒋作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出现交通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侵权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车主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首先赔付,如果交强险不够赔付的话,再由过错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人时,法律对于赔偿的次序也有规定。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承担,如果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的,车主出借车辆如果有过错,是在交强险之外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法律不能容忍任何违法行为。在交强险保险条例中规定,当司机无照驾驶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这里,侵权人指的是直接侵权人,即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而不是车主。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多元,应由实际驾驶人老张偿还80%,即余元,车主老蒋无需偿还。
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意,认为车主老蒋存在过错,余下的20%老蒋应该偿还,于是,保险公司向高院申诉,要求改判。
高院认为,作为车主,老蒋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存在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老蒋虽然存在过错,但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不构成和司机老张对于受害人的共同侵权,不属于被追偿的主体。
保险公司在行驶追偿权时,应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车主老蒋只应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因此,高院最终改判,由实际驾驶人老张承担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从交通事故发生时,到高院再审改判,一共历时了6年多的时间自己的车朋友开着出了事故车主承担多少责任,车主老蒋虽然最终只掏了4000多元,但案件的一波三折自己的车朋友开着出了事故车主承担多少责任,仍然牵扯了他大量的精力,更为可气的是,朋友老张在后面的审理中,根本就不出庭,只留他一个人在法庭上面对保险公司强大的律师团队。
幸好,法院判决由老张偿还交强险的垫付款,半夜醒来,车主老蒋想想案子,还是一身冷汗,幸亏交强险以外的赔偿不算太多,否则,自己岂不是要赔个底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