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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炎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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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被告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原告黄某某撞到,造成黄某某头部重伤。经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炎陵法院提起诉讼。
02
案件难点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具有如下特殊之处:黄某某虽经治疗出院,但因本次事故导致其颅脑损伤一级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2万余元。被告郭某某已垫付医药费10万余元,因其收入十分有限车辆事故调解书,后续赔偿能力有限。
03
悉心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郭某某的经济状况,如果按照该赔偿金额,被告可能会因赔偿金额过大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车辆事故调解书,进而可能导致原告方权益迟迟无法兑现。
于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车辆事故调解书,认真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不断调整和解方案。经过承办法官细致的讲解分析和客观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让步,确保问题得到客观有效的解决,最终达成由被告郭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的调解方案,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目前被告郭某某已将赔偿金额兑现到位,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