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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贵军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3-10-14 转载网络2240
核心提示:经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马贵军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杨某某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朱某某和死者马某某无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贵军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湟检刑诉〔2023〕41号

被告人马贵军,曾用名录尔麻乃,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被湟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月12日被湟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贵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车辆事故谅解书,2023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7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马贵军驾驶小型轿车沿多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多李公路9KM+500M附近道路时借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与对向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小型轿车上的马贵军之妻马某某死亡、小型轿车驾驶人杨某某重伤二级、乘车人朱某某轻微伤及两车不通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马贵军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杨某某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朱某某和死者马某某无责任。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警院司鉴中心[2022]法病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头面部等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716号)司法鉴定:伤者杨某某之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马贵军与死者马某某之父,伤者杨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及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宁公刑鉴(理化)字[2022]852号检验报告、青警院司鉴中心[2022]法病鉴字第003号、青正信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716号、西嘉[2022]速鉴字第122号、西嘉[2022]速鉴字第123号、技检[2021]0298号、技检[2021]0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贵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贵军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车辆事故谅解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贵军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贵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贵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恩中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含电子卷宗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车辆事故谅解书,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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