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脱保车辆上路事故责任,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然而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因一时“贪小便宜”不购买交强险,为此得不偿失。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23日,被告次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马鬃山—宁洱线行驶。14时,当车行驶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塔城镇某路段时,次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右侧前车门与原告杨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左把手发生同向刮擦,造成杨某及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
2021年11月1日,原告杨某家属报警,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3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杨某、被告次某的责任无法认定。案涉小型汽车所有人系被告次某脱保车辆上路事故责任,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脱保状态,原告杨某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元,次某与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次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为事故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在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次某承担元,剩余医疗费二人在同等责任限额内分担,各自承担元。
被告次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未发生事故,还要缴纳保险费,偶尔不购买保险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殊不知因为想省钱从而使贫困的家庭背上巨额赔偿金。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脱保车辆上路事故责任,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