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
市场上有一种售卖的车辆叫做“抵押车”,这类车辆以较低的售价吸引了很多买车人,但贪图便宜而购买明知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存在很大风险。近日,平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原告蒋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汪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2022年3月20日,蒋某向汪某预付定金6000元全国正规抵押车出售,后又分多次向汪某转账,款项共计15万元。同年6月11日,汪某向蒋某交付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钥匙。2022年9月17日,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委托的人员开走。蒋某无法取回车辆,与汪某协商退款无果,遂将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退还车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从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虽向汪某联系购买二手车,但双方未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且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中载明的所有人为柳某也非汪某,案涉证据不足以证实汪某系买卖合同相对方。另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全国正规抵押车出售,可以认定蒋某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完全知晓该车辆设有抵押权,且车上安装了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之规定,蒋某明知自己所购买的车辆设有抵押全国正规抵押车出售,无法办理过户,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故作为出卖人的汪某无需在本案中对涉案车辆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综上,蒋某要求汪某返还购车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杨洪刚
审委会委员
园区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低价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具有风险。一方面,抵押车的来源是否正规难以保障,若是抵押车的来源不明或是被盗抢车辆,那么车辆可能就会出现被扣押、被查封的情形,甚至还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抵押车转让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因此购买抵押车之后只能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自然也就无法过户。如果发生类似本案中车辆被权利人开走的情况,买卖双方便会产生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若市民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慎重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看清购车合同条款,购买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若明知系抵押车仍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避免车财两空。
作者|赵 芳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