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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

   2023-10-31 转载网络980
核心提示:按照相关规定,我委于2022年4月22日至5月21日就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计月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与机动车驾驶人协商确定。

按照相关规定,我委于2022年4月22日至5月21日就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专题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各市直部门、相关区政府、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方案,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政策修订稿一并予以公示。

一、予以采纳的建议

(一)降低收费标准

1.适当降低部分类别区域计时收费标准。一类区域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旺季计时收费较《征求意见稿》降低0.5元/30分钟。

2.适当降低各类别道路泊位计日收费标准。其中,一类区域旺季期间计日标准降低20元,一类区域淡季期间降低5元,二类区域降低10元,三类区域降低10元。

3.适当降低各类别计月收费标准。其中,一类区域道路泊位计月标准降低50元,公共停车场降低60元,二类区域道路泊位计月标准降低20元,公共停车场降低24元。

4.适当降低交通场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首日及连续停放两日以上的车辆,每日最高收费标准均较《征求意见稿》降低10元。

(二)进一步优化区域类别划分

依托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大数据,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对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进一步调整日间、夜间时段划分

考虑四区交通状况和市民出行习惯,将日间时段由原来的7:00-19:00调整为7:30-18:30,适当延长夜间时段免费惠民时间。

(四)进一步提高道路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全面推进道路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经交警部门依法施划、经营单位统一编号管理的道路泊位原则上均应纳入收费管理范围,避免当前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部分机动车使用人长期占用相对稀缺的公共停车资源,甚至导致僵尸车问题,进一步加剧供需矛盾。

(五)进一步强化基本停车需求保障力度

在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惠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三证合一”居民计月收费政策(“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实行计月收费的车辆,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切实保障计月车辆使用人权益。方案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停车供需实际,适当施划供市民限时停放的蓝线泊位停车场交通事故,利用交通空闲时段增加临时车位供给,更好满足市民基本停车需求。另外,开放式老旧小区内城市道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研判不影响公共出行的,社区可在属地政府指导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公安、发展改革、住建、城管等部门指导下,对自治区域内道路泊位实行自主管理。

二、不予采纳的建议

(一)关于取消新能源汽车停放优惠减免政策的建议

考虑到目前国家、省、市都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绿色发展和低碳环保。方案继续保留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放的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明确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再重复享受减免。

(二)关于取消路内泊位收费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交通拥堵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公共资源特别是稀缺公共资源占用应遵循“谁使用、谁付费”原则,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减少长期无偿占用公共资源、加剧停车供需矛盾的“僵尸车”现象。

如对意见采纳情况及政策修订稿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并在标题中注明“停车收费改革意见建议”。

附件: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修订稿)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

(修订稿)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车辆合理分流,鼓励绿色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四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

一、价格管理形式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车辆停车场等。

商场、写字楼、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停车场交通事故,停车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四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下同)停车场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区(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三、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一)总体原则

改革遵循有保有控、有高有低、有稳有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道路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的主线,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停车场交通事故,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四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其他区(市)可参照市级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市实际具体制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1.收费时段

结合我市旅游城市特点及四区交通状况,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明确日间时段为当日7:30-18:30,夜间时段为当日18:30-次日7:30。

2.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期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平台公司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公共停车场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费标准可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在同类别区域道路泊位计月收费基准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3.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非沿海一线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或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由停车场自行申请,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交通场站、部分热点医院配套停车场单独划分类别。

4.收费标准

同一类别区域内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具体标准见附件2。

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启动累进递增计费模式。前15分钟免费优惠,15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区域实行双阶梯累进模式。为加速交通场站、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等配套停车场泊位周转,采取双阶梯累进计费方式。即:首日内短时停放执行基准价格,长时停放执行阶梯价格;连续多日停放的,执行计时收费、日收费双阶梯累进。具体标准见附件3。

5.优惠减免

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享受15分钟免费优惠。

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下同)首次停放最长减免2小时的优惠。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再重复享受减免。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车辆如可享受多种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其他优惠。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四、配套保障措施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保留计月收费形式,优先考虑“三证合一”居民道路泊位计月需求(“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计月收费标准一类区域为350元/月,二类区域为280元/月,三类区域为200元/月。实行计月收费的车辆,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停车供需实际,适当施划供市民限时停放的蓝线泊位,利用交通空闲时段增加临时车位供给,更好满足市民基本停车需求。

开放式老旧小区内城市道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研判不影响公共出行的,社区可在属地政府指导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公安、发展改革、住建、城管等部门指导下,对自治区域内道路泊位自主管理。

五、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核定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收费标准核定,并提交下述相关材料: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见附件4);

2.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停车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5.已安装计时收费设施的相关证明;

6.已联网接入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

7.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明确价格管理形式,按程序核定收费类别及收费标准。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收费核定时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原受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收费核定的有效期届满,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到原受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二)价格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公示。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应对全部收费泊位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平台服务、统一价格公示。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统一使用白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统一使用绿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其他底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动静态交通组织和交通拥堵治理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需调整优化的,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别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停车资源供需实际,每1-2年组织一次评估,需调整优化的,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我市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施划和动态调整道路泊位。会同城管等部门加大对违章停车、违规占用车位等停车乱象治理,推进停车资源有序利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通知》(青发改规〔2021〕2号)、《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2.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3.交通场站、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4.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申请表

附件1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四至

一类区域

单县支路、费县路、广西路、常州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麦岛路、海口路、云岭路口以南沿海区域

二类区域

中山路商圈(河南路、胶宁高架路、济宁路、平原路、沂水路、江苏路、龙山路、龙口路、广西路合围区域)

闽江路商圈(山东路、闽江路、漳州路、泉州路、香港中路合围区域)

CBD中央商务区商圈(山东路、辽阳西路、南京路、延吉路合围区域)

台东商圈(威海路、长春路、延安三路、胶宁高架、延安二路合围区域)

新都心商圈(台柳路、怀远路、黑龙江路、哈尔滨路、玉潭路合围区域)

李村商圈(峰山路、源头路、夏庄路、书院路合围区域)

李沧万达商圈(黑龙江中路、中崂路、巨峰路、南崂路合围区域)

崂山商圈(海尔路、仙霞岭路、云岭路、香港东路合围区域)

金家岭金融区(海尔路、辽阳东路、深圳路、银川东路合围区域)

青医东院周边区域(山东头路、银川东路、海尔路合围区域)

非沿海一线景区景点、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等需加速车辆周转区域停车场

三类区域

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注:合围区域四至所涉及的道路双侧按就高标准执行。

附件2

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日间(7:30-18:30)

夜间(18:30至次日7:30)

计月收费

公共停车场

道路泊位

收费上限

(元/日间)

道路

泊位

公共停车场

(元/30分钟)

收费上限

(元/夜间)

道路

泊位

(元/月)

公共

停车场

(元/月)

地下、立体

(元/30分钟)

地上

(元/30分钟)

首小时内

(元/30分钟)

首小时后

(元/30分钟)

一类

旺季

3.5

3.5

60

暂时

免费

10

350

在同类道路泊位计月收费基准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淡季

1.5

15

二类

1.5

2.5

30

10

280

三类

1.5

10

200

注:1.所有车辆均可免费停放15分钟,新能源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首次停放最长可减免2小时。超过免费时长的,扣除15分钟后计费。

2.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3.跨日间、夜间时段的,实行分段累加计费。如跨时段时长不足30分钟,跨时段部分按车辆入场时段的计费规则和收费标准计费,不重复计费。

4.一类区域旺季为每年4月20日起至10月10日,淡季为每年10月11日起至次年4月19日。

5.本附件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6.以上为小型车单车次收费标准,中型、大型车辆计时标准在同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30分钟、2元/30分钟,日间、夜间及计月收费上限分别为同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的1.5倍、2倍。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停车场

免费停放

计时收费标准

日最高收费

2小时(含)以内

2小时以上

首日

第二日及以上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邮轮母港

15分钟

2元/30分钟

2.5元/30分钟

30元

40元

限时免费停车

试点医院

无就诊凭证:15分钟

持就诊凭证:2小时

2元/30分钟

3元/30分钟

50元

60元

注:1.停车服务收费不区分白天、夜间时段,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日。未达到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达到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以日为计费单位。

2.所有车辆均可免费停放15分钟,扣除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同一号牌车辆24小时内限免3次,超出限免次数后,入场即按照计时收费标准收费。悬挂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每日首次入场停放,可享受免费停放最高2小时优惠,不再同时享受15分钟的减免优惠。

3.车辆连续停放一日(含)以内的,按停放时间2小时(含)以内的部分和2小时以外的部分分段累加计费。达到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计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一日的,按达到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和不足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分段累加计费。

4.以上为小型车单车次收费标准,中型、大型车辆计时标准在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30分钟、2元/30分钟,日间、夜间收费上限为同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的1.5倍、2倍。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计月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与机动车驾驶人协商确定。

部分交通场站、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4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

经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

基本

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经营单位名称

产权单位名称

场地产权性质

□划拨用地 □出让用地 □其他

经营管理方式

□自主经营 □协议委托经营 □其他

经营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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