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是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小汽车作为消耗品是贬值的武汉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除非是有珍藏价值的小汽车。因此武汉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一般转让个人使用过的小汽车是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不征收。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二手车应当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转让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应当缴纳印花税。
现行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由此可见,现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列举式武汉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所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中不包括车辆产权转移登记书据。其次,《印花税法》所附的税率表中,对于“买卖合同”中明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书立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对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四、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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