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当事各方均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
尚某在法庭上表示,涉案车辆并非为“营运”性质,其租赁共享汽车的目的是作为代步工具,是私用性的,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车辆性质并未改变,仍然为“非营运”性质,与行驶证、保险合同记载一致。
尚某称,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本案亦应由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在购买、出租、转租等过程中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自己需要赔偿吗,均明知车辆用途为租赁业务,仍然登记为“非营运”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自己需要赔偿吗,并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故三公司具有过错。而即使存在车辆性质不符的问题,发生事故后,途歌公司也不能把责任转嫁给租车人,让消费者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中。
电信公司辩称,电信公司在与清玲雪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清玲雪公司负责。而清玲雪公司辩称,清玲雪公司在与途歌公司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途歌公司负责。
途歌公司辩称,尚某租赁的涉案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途歌公司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记载了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时租赁业务,并且途歌公司在该保险公司处已经购买了多份保险,在出险后也得到了理赔,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车辆登记的性质与实际用途是明知的,故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途歌公司同时认为,该案为侵权法律关系,如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立,应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其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争议
共享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三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杜丽霞表示,法律法规对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并不明确,共享汽车企业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是否合规,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比如深圳要求从事共享汽车的车辆必须登记为营运,成都、广州要求登记为租赁。目前,北京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途歌公司为行业知名企业,保险公司应该有条件知道途歌公司投保车辆实际用途,在其可能未尽到核保义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以登记“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构成“投保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目前说法不一。
二是根据途歌公司提交的事故案例,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对以非营运性质登记的车辆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自己需要赔偿吗,在途歌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后,又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或交易惯例?关于这一点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对于相关方的风险问题,杜丽霞表示,对出租车辆给共享汽车公司的企业而言,其具有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资质,将车辆出租给共享汽车公司,可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对共享汽车公司而言,投保过程中存在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用户对车辆性质、投保信息、免责事由等情况的知情权,发生事故后应承担责任。
此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核保过程中存在明知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仍然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核保的情况,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文并摄/本报记者朱健勇
统筹/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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