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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来说法】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保险公司的

   2023-11-25 转载网络1310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对章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定损的损失为3万余元。是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的金额为准?其次,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无权单方确定事故车辆的维修方案和损失。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章某驾驶的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章某的受损车辆产生施救费和维修费共8万余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对章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定损的损失为3万余元。因双方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事宜分歧巨大,无法协商一致。车辆完成维修后,章某自行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的损失如何确定?是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的金额为准?

赔偿权利人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单方确定维修方案和损失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赔偿,应当以实际维修产生的费用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认为,超出定损部分的维修费用,系非必要的维修造成,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权利人认为应当以实际维修产生的费用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主张对车身切割焊接的维修定损方案,将对整车车身刚度、强度造成一定的影响。车身是车辆的骨架,是保护车内乘员人身安全的基本构件。车身的刚性、强度直接决定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及其乘员的安全。车身切割焊接对车辆的刚性、强度的影响,足以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车毁人亡的惨剧、悲剧。案涉车辆的修理厂家在车辆修理前,对保险公司确定的对车身进行切割焊接的定损维修方案将对整车的车身刚性、强度造成一定影响的风险向赔偿权利人进行了告知,同时将赔偿权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维修方案,要求更换车壳的维修方案告知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选择更换车壳的维修方案,不仅仅是考虑个人车辆及行车安全,更多考虑的是车辆行驶时对乘员以及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的影响。众所周知,车辆作为上路行驶交通工具,车辆的安全系关公共交通安全。车辆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国家实施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车身的强度和刚性要求是国家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而实施的强制性要求。车辆的生产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车辆定型生产前需进行相应的碰撞试验来判定车身的刚性和强度是否满足出现极端情况下保障车辆以及乘员的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由此可见,车身的刚性和强度对车辆、乘员安全以及公共交通安全具有无可伦比的重要性。因此,赔偿权利人不同意保险单方确定的对车身进行切割焊接的维修定损方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无权单方确定事故车辆的维修方案和损失。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仅仅在程序上享有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定的权利,车辆的最终损失(维修方案)需要经过赔偿权利人、车辆维修厂家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一致方可确定。保险公司单方确定对车身进行切割的维修方案,根本不考虑车身整体刚性对车辆安全、乘员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的影响,对赔偿权利人的人身安全的关切视而不见,对车辆维修厂家提出的车身切割焊接对车身整体刚性、强度影响的专业意见置若罔闻。仅仅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将自身的赔偿责任降至最低,没有法律依据。车身刚性和强度是保障车辆乘员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之基本要求,依法应当优先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赔偿权利人要求更换新的车壳,将受损车辆恢复原状,是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新车壳,系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赔偿,限制、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将赔偿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车辆乘员的人身安全、公共交通安全置于未知的风险中,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诚实信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以外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前所作的定损数额非修理车辆实际支付费用,其定损额不能约束实际维修费用支出, 且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如果采用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会对整车车身刚度、强度造成一定影响,这将会对车辆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原告有权拒绝该维修方案。现被告方未举证证明原告对车辆维修内容有非必要或不合理部分, 故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 师 提 示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定损”,是商业惯例。相较于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是专业机构,具有优势地位。但是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赔偿,保险公司并无单方确定损失的权利。车辆的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维修方案以必要为限,维修方案决定维修费用。本案中,双方就事故车辆的车身进行切割维修还是更换车壳发生争议,车辆维修厂家对车身进行切割维修的维修方案会对车身的刚性和强度产生影响进行了安全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却视而不见,坚持以车身进行切割的维修方案确定损失,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车辆所有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切割车身的定损维修方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更换车壳的维修方案产生的维修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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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今 日 律 师

姜宁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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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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