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怎么鉴定贬值损失等问题看法不尽相同。
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车辆贬值实际上仅是实体性贬值的一部分,是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损伤”所导致的贬值。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要注意什么
1、由于影响事故车辆价格的因素很多,且受损车辆在被损前的使用保养状况一般不易被了解以及修理后的实际影响究竟如何难以把握,所以分析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时主观成份比较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价格鉴定人员对现有资料的综合分析能力及估价经验。因此,在报告中可注明:本价格鉴定结论为审理人员根据案情调解、判决的参考依据。
2、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一般是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委托鉴定业务,由于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价格鉴定结论非常计较,因此,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显得尤其重要。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务必认真谨慎,对参数的确定要尽可能充分说明理由,对于车辆修理方案是否科学的分析应借助于有关专家或行家。
3、由于对受损车辆在事故前的车况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故价格鉴定报告一定要以鉴定标的在基准日前正常使用为前提条件;同时由于修理厂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受损车辆的恢复程度,故价格鉴定报告要以事故车辆根据科学的修理方案修理后应该达到技术上能够达到的程度为假设前提,即要剔除因修理厂家修理方案的不科学或修理不到位对车辆贬值的影响。
4、价格鉴定人员平时要尽可能收集二手车市场交易行情的基础资料,仔细分析车辆各种成交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料数据库。
5、本文的两种鉴定方法中,都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第一种方法以市场交易行为作依托,与价格鉴定的正常思路相吻合,而第二种方法是参照出租行业约定俗成的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倾向于以第一种方法为主,第二种方法为辅,第二种方法可以用来对第一种方法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