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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当新车卖?大连这家4S店被告上法庭!

   2024-02-20 转载网络1600
核心提示:去年12月25日,市民宋女士在大连万海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18.8万元购车款一次付清。”宋女士认为,涉事车辆可能是曾经出售过的“二手车”,而万海大众4S店在售车时向她隐瞒了一些情况。

导读

在4S店刚提出来的新车,为何会有缴纳购置税的记录呢?去年12月25日,市民宋女士在大连万海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然而,她为车辆上购置税时却意外发现车辆曾缴过税。此外,宋女士还发现,车辆疑似有维修过的痕迹。“难道,这是一辆‘二手车’?”对此,宋女士提出质疑,认为万海大众4S店对她隐瞒了一些情况。目前,她已将诉状递交至法院,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请求。

意外

新车有购置税缴税记录

去年12月25日,市民宋女士在大连万海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18.8万元购车款一次付清。12月28日,宋女士开着刚买的新车到瓦房店市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意外发现车辆居然有购置税缴税记录。为了证明说法的真实性,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查询时她所拍摄的照片。“新车怎么可能缴纳过购置税?难道这辆车曾经出售过?”更奇怪的是,经查询,车辆缴税的地点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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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这辆帕萨特的宋女士目前已经起诉,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此时,宋女士起了疑心,找来专业人员查看车况。宋女士说,这一查让她心凉半截,车身有疑似被维修过的痕迹,“大架有重新喷漆的痕迹,零件上的螺丝有移位、拧动过的迹象,电瓶盖子也盖不上。”宋女士认为,涉事车辆可能是曾经出售过的“二手车”,而万海大众4S店在售车时向她隐瞒了一些情况。“如果车辆真的被维修过,说明曾经有过车损,或是有过质量问题。而车损是怎么造成的,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状况,还是在之前使用时出现过意外?”宋女士越想越生气,“如果不是消费者及时发现,问题可能就会被遮住了。”

莫明

4S店面对采访选择沉默

宋女士说,她曾就购置税问题与4S店进行了交涉,但先后两次得到的答复却不尽相同。“第一次答复说,是为了冲销量而提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二次答复说,是上海一大客户买车时拿错了合格证,弄串了,结果把这辆车的购置税给缴纳了。”但宋女士并不相信店方的解释。宋女士还称,交涉中4S店认为,涉事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被维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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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盖盖不上。

为了核实宋女士的说法,并对事件做进一步了解,记者从1月21日以来先后四次向大连万海大众4S店提出采访请求,并向店方负责销售业务的矫(音)姓负责人发去了手机短信表达采访意愿,但截至昨日记者发稿,仍未收到店方的答复。

不过,根据宋女士提供的她与4S店一负责人沟通时的电话录音显示,一方面,为了尽快促成问题的解决,负责人愿意向厂家申请,为宋女士提供换车升级服务,免费把宋女士购买的帕萨特轿车换成顶配版本的车辆;另一方面,负责人称,涉事轿车就是在合格证方面“出现了插曲”,但“其他都是正常的”。录音显示,宋女士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要求,但负责人认为“这种要求有些离谱”。

进展

女子递诉状起诉4S店

双方几经交涉,并未达成一致。宋女士经咨询律师,决定起诉大连万海大众4S店,目前已经将诉状递交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宋女士认为,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而,她才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要求。

车主宋女士的疑惑

疑惑1:刚从4S店提出来的新车为什么缴纳过购置税呢?根据查询结果,车辆缴税地点在外地。

疑惑2:专业人士查看车况后表示,车身有疑似被维修过的痕迹,大架有重新喷漆的痕迹,零件上的螺丝有移位、拧动过的迹象,电瓶盖子也盖不上。

疑惑3:如果被维修过,那说明有过车损或是质量问题。那么车损是怎么造成的呢?是运输途中发生状况还是之前使用时出现过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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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丝有移位、拧动痕迹。

4S店的解释

第一次答复:是为了冲销量而提前办理了相关手续。

第二次答复:是上海一大客户买车时拿错了合格证,弄串了,结果把这辆车的购置税给缴了。

交涉中,4S店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被维修过。

解决办法:4S店负责人愿意向厂家申请,为宋女士提供换车升级服务,免费把宋女士购买的帕萨特轿车换成顶配版本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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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六种商品有瑕疵需由经营者举证

采访中,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表示,根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针对以上六种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瑕疵是消费者造成的,就只能认定商品瑕疵交付前就已存在,经营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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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二手车”当新车卖 4S店被判“退一赔三”

2014年5月,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万元买下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提车后40多天,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然而,在修配厂补漆时,补漆师傅告诉刘女士,此车以前曾被补过漆。除了这次剐蹭事故,自己从未发生任何碰撞,怎么会补过漆呢?刘女士找到安斯达4S店,店方承认这辆车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却表示无法确定问题出现的环节,也可能是在厂家来的路上,也可能是刘女士自身造成的。

消协出面调解,4S店不同意刘女士的退车请求。无奈之下,刘女士把4S店告上法庭。但就在等待法院审理期间,刘女士意外发现,车辆曾经在当年1月被销售过,车主叫王某某。4S店解释称,此举系为了完成业绩而随便找了一个人,就是“虚出库”。而刘女士认为,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2015年2月,当地法院审理认为,4S店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销售给王某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刘女士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刘女士将车退回4S店,4S店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万元。判决下达后,4S店不服提出上诉。去年7月,二审法院驳回了4S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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