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计,今年我省发生22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多是货车、客车、校车等,共夺去55人的生命。10月26日,省交警总队通报了22起事故的处理情况。大河报记者注意到,交管部门除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按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了这22起事故中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学校)的39名法人、经理、安全员、GPS调度员及车主的刑事责任。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凡发生涉及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我省公安交管部门不仅要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对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或学校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车主等,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标准为,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责的力度不尽相同。(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