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彭纪宁,通讯员谭耀广、牟玉春、何奎报道: 江门恩平男子吴某出于为了生意周转以便借款的目的,先后伪造三本房产证并从三位出借人身上借得人民币合计12.9万元。近日,江门恩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打歪主意 造假证抵押借款
2014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用其名下位于江门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某小区的房屋在恩平市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向黎某借款后却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为了获得资金来源,吴某打起了歪主意,在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 伪造了自己名下房产证,以做煤渣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提供给被害人吴某莲、何某辉和张某红作抵押进行借款,成功借到人民币合计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将款项用来清偿第一次用真房产证抵押给黎某的债务、结婚、投资煤渣生意,以及支付以假证抵押给三名被害人的部分利息。2016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手头的余额资不抵债,不得不把房产过户给黎某。为逃避另外三名被害人的债务,吴某更换联系电话并逃匿至江门,两个月后,吴某在江门市某车管所办理业务时落网。
法庭交锋 是诈骗还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经调查,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起向张某红、何某辉、吴某莲等人借款,并约定利息,自借款后曾一直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给他们,直到2016年4月停止支付利息。恩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借款后均按约定支付利息,所借的款项也只是用于经营或日常生活,没证据证实被其挥霍或藏匿,也没有以伪造的姓名或地址借款,以逃避债务,缺乏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同时,为获取他人的信任,吴某以其名下真实房产证为样本制作假证,其主观上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因此,吴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红、何某辉、吴某莲的借款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循民事途径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