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后来被刘某购入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
而刘某却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从这里开始变得复杂了......
无证男子驾驶报废车辆致他人死亡
2016年8月31日,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卢某的报废车辆在潮汕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
逸,致使他人身亡。同年9月10日,刘某投案自首,经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登记车主仍是卢某,加上案涉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还需向死者家属赔偿40多万元,卢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
诉。
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30多万元,以了结上述交通事故的一切纠纷及
权利义务。
未依法报废车辆终害人害己
卢某在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刘某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肇事逃逸,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卢某未按法
律规定,将案涉肇事车辆及时报废进行注销登记,亦有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卢某与刘某的责任比例为1:9,刘某应当按照该比例将相应的赔偿款26万多元支付
给卢某,卢某亦应自行承担其自身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法官说法:
达到年限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毛宇翔法官称,车辆长期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其各项安全指标无法
达到法定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报废。现在,社会上流传一种观点,认为报废车辆补偿太少,不如将车辆私自处
理,可以拿到更多的处置款,反正最终车辆不是自己开,再不安全也不影响自己。这种观点不单自私,也给自己增
加了非常大的责任风险。
正如本案之中,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车辆报废,最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与肇事司机共同承担对死者家
属的赔偿责任。同时,车主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虽然获得了对肇事司机的追偿权,但是,肇事司机是否具备
赔偿能力,又是一个新的风险,可能导致车主一方面向死者家属承担了赔偿,另一方面却面临无法追回赔偿的困
境。同时,由于车主未依法报废车辆,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自身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