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杨女士通过今日头条长沙频道“头条帮忙”入口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2020年11月,她在长沙县玖零二手车看中了一台奔驰轿车。由于自己不懂车,提车前,杨女士找了第三方鉴定机构查博士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评级为R,是一台重大事故车。
杨女士咨询了店员,店员向她承诺,这台车虽然是重大事故车,但没发生过重大车祸,也没有烧火,泡水等迹象。
11月18日,在知道自己购买的车是事故车的前提下,杨女士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花费元买下了这台奔驰。在购车合同中,车行签下保证条款:“保证车子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2021年11月,杨女士想将这台车卖掉,收车的人以车辆是重大事故车为由拒收。杨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她向法院起诉了车行,希望可以对她进行“退一赔三”处理并赔偿元。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购车前,已经获悉车辆信息,因此车行不具有欺诈行为,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目前,杨女士准备进行上诉。
购车时商家保证非重大事故车,转卖被拒收
2020年11月,杨女士在长沙县玖零二手车行看中了一台奔驰A180款轿车。由于不懂车,杨女士花199元请查博士的工作人员帮自己对车辆进行了简单地检验。结果显示,这台车综合评级为R,是一台重大事故车,但并没有经历过泡水、火烧等情况。
杨女士咨询了查博士工作人员和销售的意见。“查博士的人告诉我,因为我做的检验是最简单的级别,因此他也不能确认这台车重大事故的原因。”
玖零车行的员工承诺,这台车虽然被判定为重大事故车,但未发生过重大车祸。11月18日,在知道这台车是重大事故车的情况下,杨女士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以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台奔驰轿车。在合同中,车行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2021年11月18日,在买车一年后,杨女士想将这台奔驰卖掉,但被拒收了。“收车的人告诉我,我这台车是重大事故车,他不敢收。”随后,杨女士与车行取得了联系。一位客服回复她称,车辆仅车漆修补较多,并非重大事故车。
杨女士认为,她被车行欺骗了,因此将车行告上了长沙县人民法院,希望车行对她进行“退一赔三”并赔偿元。
2022年3月4日,法院下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经过调查,被告方不具有欺诈行为,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判决书中还写道:本案双方签订的《旧车转让合同》约定交付车辆虽为非重大事故车,而在形成该特别约定时,原告杨女士已知晓该车为重大事故车辆,现以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目前,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女士还需承担共计727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杨女士表示,她会考虑进行上诉。
车行回应:购车前已告知车况,不存在欺诈情况
3月24日,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上玖零车行经营者曹先生。曹先生告诉记者,车行没有欺骗杨女士的行为。
曹先生表示,员工没有欺骗曹女士的行为:“我们一不知道具体车况,二不是在主观上将重大事故车当全新二手车卖的。我们不仅没有隐瞒车况,还在签订合同前将车况告知了杨女士,她也找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有体现的。”
曹先生解释道,由于这台车曾经被高处的花盆砸到,因此被判定为重大事故车。“我们去收车时,上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情况,所以我们按照全新二手车的价格收购了这台车,花了元。”
曹先生说,由于杨女士申请了财产保全,自己被法院冻结了48万元。“她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在这件事上我们没有欺骗她。”
律师解读:为何商家不用担责?
在本案中,商家在与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证车子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等类似情况。”但为何法院判定车行不必“退一赔三”?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的意见。
刘明认为,车行在与杨女士签订合同前,曾将车况告知杨女士,这种做法相当于一种补充协议:“双方在这个合同之外达成了一种新的意向,即双方都对车辆状况有所了解,如果此时杨女士仍要购买车辆,证明她认可了车辆状况。即使这台车是重大事故车,商家也没有理由赔偿。法院也是这么判决的。”
潇湘晨报记者王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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