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一、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发生事故第二年保险怎么增加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1.事故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适用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交通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交通事故的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与行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不得适用无责赔偿的规定。
2.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过错。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一般由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只有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责赔偿制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有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或者因各种原因作出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那么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过错尚不能确定,无责赔偿制度也不能适用。
3.机动车相对方没有主观故意。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车发生事故第二年保险怎么增加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因此,适用无责赔偿必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免责的情形。
二、无责赔偿的实践分歧及其评析
(一)无责赔偿的实践分歧。根据前述规定,适用无责赔偿的第一、第三个条件基本上没有分歧意见,但是对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过错的理解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作反对解释,即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适用。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情形下不适用无责赔偿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过错不能作反对解释,当一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石斛的时候,适用无责赔偿制度毫无问题;当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存在部分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形,无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主观过错的机动车一律适用无责赔偿制度。
(二)无责赔偿的法理评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纠纷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发生事故第二年保险怎么增加的,因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以及优者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结合第七十六条全文,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反对解释,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以及优者负担原则考虑,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第一种意见更具有合理性。在两辆以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相碰,可能存在部分机动车有过错,部分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在这种并非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全部负担的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先由交强险负担,交强险负担以后仍然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足以恢复受害人绝大部分损失,而无需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机动车一方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再加重责任,损害社会正义。
三、无责赔偿的类型化处理
根据机动车参与数量不同、机动车作用力不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存在四种情形,下面按类型阐述无责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这是典型的无责赔偿情形,为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以及优者负担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大小,根据损害大小、优者优势大小以及伤害自负能力大小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度。
(二)一辆运转中的机动车与另一辆静止中的机动车相碰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运转中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静止中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由运转中的机动车一方所致,静止中的机动车实际上系运转中的机动车侵权的媒介和工具,假如由作为媒介和工具的静止中的机动车一方在10%的范围内承担,会导致价值明显失衡,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过错的静止中的机动车一方不适用无责赔偿制度。
(三)两辆以上运转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部分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另一部分机动车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的交通事故,一方面存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另一方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两种类型的交通事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责任,其中一辆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由没有过错的另一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违反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办法。
(四)两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部分机动车存在过错,另一部分机动车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同等或者主要责任,部分机动车存在一定过错,交通事故损失首先由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由具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分担责任,也不适用无责赔偿制度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参与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责赔偿制度,以彰显优者负担原则,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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